金融法制的完善与展望(下)

作者:中国民商法律网 发布时间:2009-06-05 11:22:23         下一篇 上一篇

 

 

金融法制的完善和展望(下)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访日代表团学术报告会

 

杨东:

       谢谢郭老师,从自由主义和管制主义历史介绍,提出了各种价值非常高的建议。

       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负责证券司法解释的周伦军法官,周法官也是这次代表团的重要成员,代表司法界。他今天给我们大家介绍有关证券民事赔偿,特别日本证券侵权诉讼机制,提出对我们国家下一步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有什么借鉴意义。

     

      周伦军:

       谢谢各位老师,各位同学,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向大家汇报一下这次到日本学到的一些东西。

       应该说中日两国文化交流,特别是法律文化交流方面由来已久,最早历史我印象中应该从唐朝开始,一部唐律最起码影响整个东南亚地区。从那以后,到后来清朝末年到国民政府立法到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初期和改革开放中后期,在这个历史时期里中日两国法律文化交流方面,双方的师生角色,互为师生,一段时间中国是老师,一段时间日本是老师。这次出访我们代表团本意是看一看邻居在干什么,发展到今天,中国经过改革开放30年发展和日本之间还有没有差距,法律文化方面日本有哪些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尤其失败教训是我们考察的重点。作为我本人来讲分给我任务是考察日本证券民事责任相关立法和实务运作,也和我本职工作相关。

       内容分两方面,一个介绍日本法证券侵权民事赔偿立法和实务运作情况;第二是结合中国法制结合中日两国立法比较看一下,两个国家法律发展处在什么样的阶段。第二个部分是本人一点心得体会。

       首先讲日本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和实务运作情况,证券法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两大块,一块是局限在有特定的关系当事人之间,比如证券经营机构和客户间的关系,这块规定民事责任,这块世界各国大同小异,中国也规定,比如证券法规定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日本法也有,这个规定比较详细,美国法有,这个规定世界各国大同小异。

       第二个方面,面向任何人的证券欺诈侵权行为,或者叫证券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部交易,操纵市场,这种制度设计应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今天重点汇报主要是日本在内部交易操纵市场虚假这块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的立法和实务运作情况。日本证券法在金融商品交易法里明文禁止四类行为,一个是虚假陈述虚假记载,国内的通俗法律术语介绍,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四种行为明文禁止的。在原先日本证券交易法上,民事责任这块规定比较欠缺,在04年修订证券交易法过程中充实关于这个规定。修改过程中对于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做充实和完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增加了把上市公司作为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原来日本的证券交易法里二级市场虚假陈述里,上市公司并不是一个赔偿责任主体,发行市场如果发生虚假陈述,包括上市公司在内所有参与制作信息披露文件的人都是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但是在流通市场,如果发生虚假陈述,上市公司不是民事赔偿主体,不负责赔钱。这是日本原先立法规定。

       为什么这样规定?有理由的。认为流通市场和发行市场是有区分的,发行市场上如果欺诈发行公司是获得利益的,由于公司欺诈行为,投资者把钱拿出来,认购公司股票,公司获得客户金钱或者投资者金钱,因此应该要返还财产,就要承担责任。在流通市场上如果发生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并没有因此获得利益,里面钱是股东间,上市公司没有拿到钱,这种情况下,从公司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平衡来看公司不能让投资者、股东赔钱,这样动摇公司财产基础。

       基于这种考虑,早期日本证券法在虚假陈述上市公司并不是赔偿主体。后来04年修法过程中,对这个问题进行检讨,日本立法机关进行检讨,认为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归根到底是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包括所有人向二级市场提供一个准确信息,正确信息,这种情况流通市场和发行市场区分并不关键,原来两个立法理论都站不住脚,而且从民事责任制度功能上讲,民事责任最重要功能一个是检查不法行为,一个是弥补损害,日本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区分的法理基础不存在,这次确定法律过程中,把上市公司也作为虚假陈述赔偿一个责任主体,这是第一方面变化和主要内容。

       2、和我们证券法一样,规则原则方面实行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区别对待方法,无过错责任当企业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记载的时候,即便发行人、上市公司主张自己不存在过错、故意也要承担责任,不得以自己无过错而进行免责。对于其它的参与人,比如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高管或者是会计师、律师这些人可以自己进行抗辩。

       3、规定在认定损失因果关系和损失赔偿数额方面实行一个法律规定。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价格因素非常多,如果发生虚假陈述行为以后,投资者不管以什么方法,不管怎么样主张损害赔偿要建立一定假设前提上,不管采取什么假设里面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日本立法规定了一个工作因果规定,一个是赔偿数额规定。

       因果关系规定规则这样的,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时,在该揭露日前一年内取得有价证券,并继续持有该有价证券可以推定损失和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就是说以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那天作为时间点,在这之前一年内买入证券,并且持有到虚假行为被揭露以后发生损失的,规定损失和虚假陈述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

       数额怎么推定,推定为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以后,证券下跌的数额,有一个计算公式,从虚假陈述被揭露那天,国内叫虚假陈述揭露日,揭露日之前一个月这个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一个月证券平均价格差额作为损失数额。这是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里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普通规定。

       对内幕交易和操作市场,散布流言和欺诈这些证券侵权行为没有在金融商品交易法里规定明确的民事责任,是不是可以说在日本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行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是这样的。因为日本的法律体系里,商法不管怎么样成立,仍然是民法特别法对待,从法律基础上讲包括虚假陈述行为,侵权法原理放民法典709条一般条款对待。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行为赔偿责任从民法基本原理出发,不是无法可依。

       这是立法的状况,在日本的立法,证券法,金融商品交易法本身和民法典本身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对待的。实务运作情况在日本证券民事赔偿责任,日本是一个发达国家,证券民事赔偿责任是不是和美国一样非常发达?不是的,日本虽然规定或者日本证券民事责任体系完整的,日本投资者因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个案非常少,原因三方面。

       1、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些行为本身比较隐蔽,投资者很难获得证据来证明这个行为的存在,举证方面,原告必须要证明有虚假记载,或者操纵市场或者内部交易行为,这种举证责任负担很难证明这些行为存在。

       2、损失因果关系,在金融商品交易法里规定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认定和损失认定规则,但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没有规定,这块投资者很难主张。

       3、日本没有美国发达的集团诉讼制度,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是律师推动的。这种情况下美国的集团诉讼非常发达,某种程度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负担,日本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没有美国这么发达,所以投资者提起诉讼不容易,成本非常高,没有动力提起诉讼。这些因素存在,实际和中国情况有点类似之处,客观使立法通过加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方法来规范市场,导致行政非常庞大,这点和中国情况有类似之处,可能是不同于美国法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我简单讲几句话作为一个结尾。

       通过这次访问,在学理制度安排和实务运作这块对日本法有一个了解,总体感受是无论证券法学理论发展和证券市场基本制度设计,以及证券法实际实施方面,中国和日本都处在初级阶段。我们面临我们解决不了的问题他们也解决不了。证券法或者资本市场发展到今天已经进入后美国法的时代,前面会长讲了美国法如何,我个人对美国证券法的评价,原来我们学习证券法从美国证券法开始学起的,有一种叫补破网,网本身是破的,今天发现问题补一下,明天发现问题补一下,这样导致美国证券法非常晦涩难通,非常混乱,没有一语贯通的理论体系,所以证券法发展不能从美国法律制度里找样板。日本法能不能作为我们学习的样板,通过这次考察觉得也不能,我们自己的资本市场的道路该怎么走可能需要中国人自己观察邻居怎么做的基础上自己想办法解决。

       谢谢大家。

     

      杨东:

       周法官本来准备非常详细报告,非常遗憾,因为时间关系,只能割爱了。但是,周法官把这次考察的最精髓思想成果已经表达了,以后我们还可以请周法官专门来做报告。

       本来,报告会和高峰论坛安排我本人做关于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报告,但是因为时间很紧,我先请几位嘉宾来做精彩点评,首先请我们这次代表团重要成员的施天涛教授,请施老师做一个精彩点评。

     

      施天涛:

       人民大学法学院我不是第一次来,但这是最热闹的一次,所以我深感容幸,也谢谢各位。

       在金融危机下金融法制的完善和展望这么个话题下,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共同认识,就是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国既不是这次危机的制造者,也不是这次危机比较重的受害者,虽然我们不能完全说中国在这次金融危机当中没有受到损害,但是我们说受到的影响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小。这并不是说中国的金融以及金融法制就已经很健康、健全,而恰恰是说我们的金融还没有现代化到那样的程度。

       我们在这样一个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是不是就幸灾乐祸,是不是我们停留现在的状况以为自我很满足,不再前进,绝对不是的。对于中国的金融现代化,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和跟进肯定要进一步发展的。因此我们说既然要往前走就要借鉴,也就是说我们这次去对日本进行考察,对日本证券市场、金融市场,对它的法制,尤其对金融商品法的考察,这是我们对中国,从学术界方面来说对中国金融的发展做的一些准备性的工作。

       不仅仅日本是可以借鉴的,即便这次危机发生在美国,美国也依然有可借鉴之处,我们也不好说美国的监管就是失败的,事实上我觉得美国的监管自20年代末危机以后,几十年的法制建设,金融系统监管系统建设基本是成功的。当然肯定是有缺点有漏洞的,我的意思是说不能简单说美国的监管体制完全是失灵的,我说借鉴不仅仅包括日本也包括美国。

       关于监管这个话题,郭峰教授谈了,他的主题是自由主义与管制主义,说的非常对,自由主义和管制主义关系上是相对的,有时候自由过渡了需要去监管,有时候监管过严需要放松,这里没有绝对的正确,在金融领域里面我们要去认真的发现哪些地方是需要我们监管的,哪些地方是需要我们放松管制的。

       今天就监管这个话题来说从三方面看。

       第一,市场行为,比如甘教授说的,尽管我刚才对美国监管制度功能总体上是肯定的,但是依然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有一些监管控尾的地方,比如甘教授提的对冲基金,刺激贷款这样的东西,或者是控尾,或者是监管不到位,或者比较软弱。比如说联系到我们国家,比如说像私募基金,长期以来我们的私募基金处于相对监管的空白,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虽然不同国家有一个比较紧密联系,这种经验值得借鉴。

       第二,对利益集团的监管,我们说美国投行在垮台之前,他们说的话和声音现在依然在耳边,在他们临垮台前一天晚上他们依然信誓旦旦向投资者做出承诺、保证。我想第二个方面监管对象就是这个市场上的利益集团,实际上我们说在美国这个市场上可能像投行,像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它一些中介机构,包括一些比如说评级机构,他们可能是真正的罪魁祸首,他们是一个利益集团,他们相互勾结起来,隐瞒投资者,欺诈投资者,我们说监管谁?第一个方面要注重对市场行为的监管,第二是要重视对利益集团的监管,我们中国有没有这种现象,我们中国这种现象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我举个例子来说,比如我们现在经常到银行看推出各种各样集合理财产品计划,这样的东西是什么东西?现在难以定性,显然在规避法律,规避信托法,规避证券法,规避投资基金法,开的合同是类似合同法的委托代理关系,民法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本就不足以解决这样的募集资金和投资理财这样的需求,为什么会在银行或者这些金融机构会推出这些,我们可以说是处在非法状态的理财产品和计划,这里表面理由大家提出来,现在分业经营,混合经营要发展,实际上我们说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一个利益集团,实际上我们现在金融市场里,就金融产品来讲很多机构做相同事情,只是做的机构不同,这里有一个利益瓜分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很可能是陷井,我们的监管目光、目标可能是这方面。

       第三,监管什么?监管监管者,我们的监管者存在的问题有时间问题,不必要多说。我们知道政府机构,监管机制情况如何,我不再多说。我想说的一个问题就是永远不要把我们的法律放在监管普通老百姓身上,老百姓根本做不了恶,我们要在金融危机下谈吸取经验和教训,我们要监管什么?我一个比较粗浅的总结,市场行为的监管,利益集团的监管,对监管者的监管。

       谢谢大家。

     

      杨东:

       谢谢施老师。下面有请徐孟洲教授演讲和点评。

     

      徐孟洲:

       刚才施教授点评很好了,大家听的很认真,也记的很好,我谈不上点评,谈点体会。

       在国际金融危机下的金融法制的完善和展望,我们几位主讲的介绍,很完整的给我们展现了金融法制的全景。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货币资金变成各种形态,证券、股票以及其它的衍生品都是货币资金的演变。在金融的法制方面来讲是要对立法、执法和守法几方面衡量。

       这几位教授以日本的立法的一些情况给我们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介绍,全面教授了证券交易特别是主板市场方面的一些立法情况,以及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一些情况。甘教授介绍了金融监管方面的内容,还有从更高层次从立法的思想,我们走自由主义还是走集团管制主义,这两个都不行,两者之间要博弈的结果是要依法来进行监管,要依法进行自由的进行交易活动,这两者需要结合。这是金融立法方面应该考虑的。这次金融危机产生从主体来看我们的银行、证券商、保险公司、投资者都在这个方面有一些非理性的行为,所以造成这样的结果。

       我们从立法上怎么引导、规范金融主体他们的行为,这是很重要的方面。另外我们对政府的监管行为怎么样约束,提出来要统一监管机构,我很赞同,因为发展到现在国际化,互相交流这种情况下还走单一监管模式不行,要走统一模式,我也很支持搞一个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立法上要约束监管机构的行为,要他们依法进行监管。监管和调控有区别。宏观调控货币政策也要立法,这里面是我们金融法制一个很重要方面,从金融立法方面讲我们要进行完善。

       第二个方面,从执法方面,周法官也谈到了日本方面的一些情况,有了一个好的两法,但是必须要严格的执法机构,从这个方面我们应该有很多的事情可做。从美国教训,从其它国家教训来讲他们的司法机构这方面是失职的,或者说是缺位的,所以执法方面我们一定要严格执法。

       第三个方面,法制要求,所有投资者要守法,我们的投资行为,金融行为要理性。

       2007年我在金融法论坛上提出来现在是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和证券行为很盛行,我们应该自觉的遵守好的两法,如果没有大家守法,我们的金融法制不可能完善,我要讲的是在完善我们金融法制方面,金融立法,金融执法和金融守法缺一不可,我们要根治人心的贪婪。人心贪婪要靠法制来治理。

       谢谢大家。

     

      杨东:

       下面有请我们法学院著名金融教授朱大旗教授演讲。

     

      朱大旗: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时间已经很晚了。

       刚才听了四位教授发言很受启发,对他们的发言我不想再做评价,原因有三个,一个是刚才两位老师做了很好的评价;第二因为我本人对证券法没有什么研究不敢评价,还有一点部分老师,我透露一个秘密,我上研究生的时候他是我的班主任,所以我对老师论点虽然有一些方面不是特别赞成,但是我也不做评价。讲两方面意思。

       第一方面,金融危机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整体评价是什么?我个人看来这场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的更大的是机遇,而不是危险。因为从直接影响来讲,我们的一些银行也买了一些美国债权受到了一些损失。但我们对资本项目管理比较严,所以这个损失实际并不是很大,但是对于我们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影响非常大。因为在2008年我们的股票跌幅全球第四位。但是为什么对中国的整体经济没有造成特别大影响,主要是因为我们是间接金融为主,股票市场融资在整个国家融资当中占的比重,我所知从来没超过10%。有时候可能坏事变好事,过去老师讲以建设金融为主直接金融为辅,金融体系非常脆弱,这次金融危机好像反而是躲过这一节。

       从其它方面讲,为什么讲对中国来讲机会大于危险,主要是因为经济基本面比较好,因为财政收入,外汇储备非常的充足,这些东西如果得到很好的运用的话,大家会发现这次金融危机发生以后,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外国对于高技术的控制一系列方面实际都在下降。我们因为有庞大金融资源实际可以购买这些东西。对我们国家来讲今后未来的发展会有很大的好处。

       具体探讨实际有很多我不细讲了。

       另一个方面,我们今天探讨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法制的完善,金融危机对于我们中国带来的最大的影响,我们最应该重点关注危机是两方面。

       1、巨额的外汇储备资产的风险怎么样防范和控制的问题。因为我们有超过2万亿的外汇储备,当中70%购买美元资产,美国以及欧洲国家都是在基准利率接近零的情况下更多要搞货币政策,实际是财政发行的政策,美元贬值以后人民币相对升值,这个时候整个外汇储备缩水,怎么样办?我们同学们可以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2、我们应对金融危机实行经济刺激计划,大家知道我们经济本来贷款5万亿的计划,实际到现在第一季度用4.58万亿,基本把全年用的差不多了,而且贷款出来这些资金更多是用于一些投资领域,但是投资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很有可能反过来会造成银行的大量不良贷款,不良资产。我们国家资本市场因为融资总量不特别多,更多靠间接融资靠银行融资来满足,如果万一银行体系出了问题我感觉真是大的灾难。所以对于怎么样防范银行的不良资产的风险,这个方面法制建设也是我们应该特别加以关注的重要的课题。其它很多方面我们都要加以推进,包括创业板市场其它很多方面要加以推进。

       谢谢。

     

      杨东:

       下面我们请最后一位点评嘉宾,刘俊海教授。

     

      刘俊海:

       要感谢几位教授东土取经,和我们一起分享他们的成果。

       比较是为了借鉴。不管是日本法还是英美法系好的制度,还是采取择善而行的态度,过去把传统儒家文化传播到日本,现在日本这个方面制度建设需要反哺给我们文化大国,也体现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哲理。几个想法我听了,一个是进一步弘扬主权文化,树立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的法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个资本市场好不好关键看投资者幸福不幸福,幸福不幸福当然不能以股指论,赔钱的时候说亏的好,我做条理也很好,也是一个和谐资本市场,如果一个市场里主要投资者,大部分投资者赚不到钱,而且他还不幸福,我们觉得这个市场是有问题的。中国证监会说保护投资者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就是没有一个投资者权益保护局。我5月7号给证监会说建议给国务院打报告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保护投资者。在消费领域有消费者协会,投资领域为什么不该成立一个中国投资者协会呢,我希望我的观点也能够得到徐孟洲教授支持。

       我个人觉得打造一个投资者友好型的主要核心价值观,一定要树立一个以个体为本位让个体投资者赚到钱的主流的看法和观点,过去我们说国富民强,我一直觉得是对的,现在想是不对的,国家富裕老百姓很强悍,国家很富老百姓很穷,又穷又强成梁山好汉绝佳的候选人,所以一定要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正确出来消费者关系,进一步增加普通劳动者劳动收入。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是要加大税征收力度,能不能建立减税制度,而不是加重,这样大家有机会发展自己。

       第二个观点,要强化金融机构,包括券商、保险公司、银行,大家谈到全球金融危机失败主要根源在于良心泯灭,在于贪婪之心,贪婪如果在心里想不表现出来对别人不造成危害,但问题是华尔街的做法,整个游戏规则,包括金融衍生产品完全建立在欺诈广大投资者前提假设上,所以一些参与金融工程设计中国留学生跟我说,说现在想起来我们参与设计的东西确实是从投资者赚钱,而没有给投资者更多回报,为什么?很简单,因为不良的金融贷款不良资产,再证券化再衍生化只能分散风险,不能根本消除风险,只能把一个病毒一个人承担问题还是传播全世界一起承担的问题,这才是问题实质。说的更难听一点就是传播金融病毒,和传播猪流感道理一样,说分散是客气的。

       进一步弘扬金融机构的法商意识,现在讲情商,我提出法商,树立对于投资者的敬畏,对规则的敬畏也许好点。昨天接到平安保险公司电话,说跟我探讨平安品牌建设,我说好,先把马先生的年薪退回一点,另外把霸王条款删除一些我就说你好,否则很难。

       第三个感想,正确处理创新和监管的关系,我们的金融体系虽然相对稍微完整,但是不能有任何幸灾乐祸,我没事挺好,幸亏我没创新,幸亏政府监管的严,如果这么想可能又是一个灾难。我们将来还是要发展,我们作为发展国家不能说创新过渡,发展不足是最大问题,乡村小路上牛车倒了,赶牛的人可能砸不死,高速公路上出车祸可能会死人,但是权衡利弊还要修高速公路。我们要研究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想进一步充实这方面规定。

       另外还有一个想法,监管和创新什么关系?第一个层面鼓励公司理性;第二契约自由,鼓励投资者,消费者和公司进行对等公平交易;第三行业自律;第四出了问题才行政监管;第五政府监管失灵了,市场也失灵了,行业良心也泯灭的时候,司法救济。现在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还有的法院不立案,理由是什么,等周法官出台司法解释,怎么还没弄出来,周法官面露难色,虽然日本有了,但是没判例积累,得弄点判例出来,地方说没司法解释。我个人觉得还是要鼓励法院开门立案。

       关于实用主义监管理念问题,发展趋势就是混业监管,究竟是部门利益重要还是国家利益重要、民族利益重要、公众利益重要,大家在这个问题上不该有任何歧异,就是民族利益,部门利益不能绑架国家利益,这个看法应该一样。

       现在建立金融监管大部委改革框架之前,至少现在开始着手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360度全方位24小时金融监管联动合作机制。

       刚才听他们精彩报告,我们的公司去日本上市通道打通了,将来可能有日本公司到中国上市,这两个问题很重要,但比较担心第一家公司去日本上市的时候就搁浅了,叫亚视传媒,出现了一些失信的行为,在日本公众投资者之间产生非常不好的想法,结果问为什么干坏事,他说不了解日本情况,只了解中国国情,我以为是中国的潜规则圈点钱骗投资者没问题,没想到日本监管和咱们不一样,这个话说出来让人啼笑皆非,难道在中国可以撒谎,而且潜规则允许撒谎,到国外不允许撒谎反而觉得不正常,这种企业家包括财务顾问、法律顾问能不能从中萃取出一些值得后人注意的法律营养素。

       谢谢大家。

     

      杨东:

       谢谢刘俊海教授。

      最后请允许我在有限的时间内,做一个小小的总结,顺便把我的报告简单说一下。我只能用几分钟时间把很多内容介绍一下。具体内容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来旁听星期三晚上金融法的课,另外,今年法学家第二期有一篇我的一篇论文《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大家可以参考。

       我的观点是国际金融体系格局发生变化不大可能的,因为美国占垄断地位,但是在国际上金融法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革。

       这个变革实际上早在金融危机之前就开始了,金融危机后美国仅仅反思第一个层面就是金融监管层面,美国从多头转向澳大利亚,荷兰模式即目标性监管模式,也是集中监管的模式,澳大利亚,荷兰的双头监管和英国、日本的统一监管有区别,但都是集中监管。

      遗憾的是,美国仅仅停在监管层面的反省,我们这次去日本考察主要不在于监管,监管其实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情,更细致或者更需要研究的是民商法、私法领域的金融商品的大一统的规制。因为美国这次危机在于没有形成对于金融商品缺乏大一统的规制,从而出现了对于场外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缺乏监管。

       我的PPT这张图是所谓的金融法制的革命性变革怎么来的,就是说以前有价证券开始是整个金融商品体系一个小兄弟一个小部落,这个小部落逐渐发展壮大,逐渐把其它的投资性的商品吞并了统一了,现在成了什么格局?除了保险和存款以外其它的都是金融投资商品,而且保险和存款的范围中也逐渐缩小,投资性的存款商品或投资性保险合同越来越多,以后是这个格局,这个趋势。针对这样的格局发展趋势,我们国家下一步怎么走。我的观点也是两个层面。

       第一是监管,我们国家需要进行统一监管,美国现在向澳大利亚学习的目标性监管,但实际英国、日本、韩国等有56个国家地区都是实施统一监管的,我认为我们还是应该搞统一监管。我们是后发国家,三个(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合到一个机构相对比较容易一些,而美国十几个或者二十多个合一个很难,我认为后发国家搞统一监管非常有优势,具体其它原因今天不展开,以后上课时说。

       比起金融监管问题,我认为金融商品领域搞一个大一统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更加重要。而且跟我们现行的政治体制或者说政府的体制不矛盾,主要是证监会做就可以了。

       具体法律原因、背景、内容有很多,刚才几位老师介绍了,日本商品交易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第一个大一统成文法典,关于证券金融商品成文法典,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日本,韩国紧跟着学习,日本分三步金融法制改革。韩国向日本学习。

       总的来说,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最与时俱进的,第二个以人为本,投资保护很重视。最关键是美国危机中最严重教训是缺乏横向规则和横向打通,关于怎么横向怎么打通?刚才其他几位老师介绍了。包括商品、行业、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等都需要横向打通,贯通。还有一些包括金融交易业主统一注册制等等,包括自律机构横向控制等等。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第二个特点是灵活的法制构建,包括投资者分类、细化、区别。

      第二个特点是更加强化信息披露。第四个特点是严厉化。因为时间关系,只能疼痛割爱了。不介绍了。

       总的来说,我们还是以后有机会继续召开这样的研讨会和高峰论坛,我们希望推进我国搞金融商品统一立法,比起搞金融大一统监管,这个工作做起来比较容易,不涉及政治体制或者中央政治机构改制。,当然,关于金融监管,有可能中央高层能够做个决定,把证监会、银监会在下一届人大,2012年合了说不定有可能,我们抱着美好的期待。

       最后,大家以热烈掌声对各位老师表示感谢,也感谢同学们。好多同学都是站了三个小时,你们辛苦了。第三届金融法高峰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完)
文章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