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改革的重要目标是扩大社会权力

作者:杨新华 发布时间:2008-03-22 22:24:11         下一篇 上一篇

江平:改革的重要目标是扩大社会权力
2008年03月21日 13:54:59  来源:中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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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如何实现“两个解放”:一是把本应属于社会自治的功能、社会的权力,从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二是从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里面,给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逐渐缩小国家权力,更多地扩大社会的权力。

    我们是社会主义者,而不是国家主义者

    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是两种不同的权力。

    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的国家学说,国家是在社会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且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出现的;国家从社会当中分化出来,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力量,是一种暴力机构。这种暴力机构,从传统概念来说,只是暴力专政的工具。

    到斯大林时期,斯大林给国家加了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即国家本身不仅具有暴力作用,而且还具有经济组织作用。这就使我们的传统理解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传统概念,经济组织作用是社会本身的作用。但是从斯大林提出这个理论以后,经济组织作用就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理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既然具有组织经济的作用,也就必然产生国家计划经济。受这种理论的影响,我们传统概念中国家的权力相当庞大。

    应该说,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在社会主义国家达到了一个顶峰,干预的触角伸入文化领域、经济领域、体育领域乃至家庭领域。这种干预极大地限制了私人权利的领域,削弱了社会本来应该具有的自治功能。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改革开放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如何实现“两个解放”:一是把本应属于社会自治的功能、社会的权力,从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二是从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里面,给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从高度的中央集权到适度的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从高度的国家集权到社会权力的扩大、社会自治,这应该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一直追求的目标。正是基于此,我们常常讲:我们是社会主义者,不是国家主义者。国家主义是一切以国家权力为核心,而社会主义者应该谋求一个社会的和谐,谋求社会的自治功能。

    社会权力的立足点是市民社会;包括我们现在研究私权的问题,它背后隐藏的含义也是市民社会。马克思在他早期著作中多次谈到,社会本身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组合;政治国家是我们所讲的公法或者公权存在的基础,而私法存在的基础恰恰是市民社会。十年前我在日本东京讲完这个问题后,有几位问我:你所讲的“社会”究竟是什么?你所讲的“社会的权力”究竟是什么?你所讲的“社会要从国家的权力中分化出来,要给社会自立、自治的功能”,这里面究竟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

    我这个问题的提出,首先就是: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的国家观来说,国家本身是一个暴力工具,组织经济并不是国家的权力。随着理论的发展,现在认为国家具备一定的组织经济作用。但是,我们一定要分清哪些权力属于国家,哪些权力应该归市场或者归社会本身。这个界限不划清,我们国家在建设中就会出现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私人权利混淆不清的现象;根本的问题是容易出现认识问题。

    社会权力是公法和私法融合的产物,是公权和私权融合的产物

    社会权力是私权公法化的一种产物,甚至也可以说,社会权力是公权私法化的产物。那么如何来看这个“社会权力”?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权力是私权公法化,甚至可以说,公权私法化。

    权力和权利没有绝对的分水岭。公权更多地依靠强制力,而私权更多地考虑利益。但是,如果说公权仅仅是一种公权力,私权只是一种利益,却也不尽然;公权完全可以变成权利。我们常常讲,保护一个公司的利益,实际上不仅保护了一个自然人(股东)的利益,也保护了它在社会生产中的职能。

    在我国法学界,郭道晖教授最早提出了建立三种权利(力)的观念,即除了国家权力和私人权利之外,要建立公共权力、社会权力。那么如何划分这三种权利(力)的界限?我们可以肯定,私权的核心是自由,社会权力的核心在于自治,国家权力的核心是强制力。无自由无以形成私权,但是,私权已经不是绝对的了,有些私权因为具有某种共同的关系,个性越来越少,社会性越来越多。比如环保的问题,单靠国家的权力去解决不行,单靠私人的权利去解决也不行,于是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可以看到,在现代社会,私权进一步地发展,有一些私权已经逐渐向社会权力转换。社会权力的核心是自治,没有自治无以形成社会权力。自治既可以防止私权的滥用,也可以防止公权的滥用。为什么要发展社会权力?一方面私权可能被滥用,私权滥用会对社会造成损害。所以,要以社会公共权力作为防止私权滥用的标准,私人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也可能被滥用,社会公共权力也可以很好地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

    我们可以说社会权力就是扩大了的私权。我认为,私权可以分成三类:

    第一类私权属于绝对自由的权利,不能加以任何限制。比如说婚姻的自主权,我们不能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限制个人的婚姻自由,不能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凌驾于这种权利之上。

    第二类是社会利益可以限制的私权,比如所有权。这些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对它进行限制。

    第三类是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私权,或者说具有社会权力属性的私权。比如教育权和环境权,在某种意义上它们也是一种扩大的私权;这样的权利越来越具有社会化的属性,其行使已经进入到社会公共的领域当中。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说:“私权和社会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某一些社会权力就是从私权本身发展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社会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某种私法化,当国家认为不必什么都以国家权力出现、用社会权力更适当的时候,就应当弱化国家的权力,把国家权力变成社会权力。

    《行政许可法》是市场管理中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其中有这么一个规定: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当时法制办的主任杨景宇作报告的时候也说了这一观点。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已经明确了三种权利(力)的行使有一个顺序:私权问题尽量通过私权的办法解决,若解决不了再用社会力量去解决;社会力量还解决不了再动用国家的力量。现在我们越来越注意到,在市场经济当中国家不要一切都进行干预,不要直接和私权发生冲突。现在我们最大的问题仍然是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因为国家管的太多,一切都要国家去批准,一切都要国家去许可。

    社会权力的存在基础

    二十世纪我国兴起了一个新的部门法:社会法。我们在搞权威性的在国外发行的中国法律的汇编时,探讨中国法律究竟分多少部门,最后决定把社会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社会法的含义我认为应该包括三个层次:(1)浅层次的社会法:保护弱势阶层。例如,社会保障法,残疾人的保障,甚至也包括妇女权益的保护。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法立法的宗旨是弱势群体的保护。(2)中层次来说,社会法就是运用社会力量行使社会的权力。(3)更高层次来说,社会法最重要的是要保持社会的稳定,构筑一个和谐的社会。在此意义上,应该说社会法就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

    那么,发展这种社会权力的主体是谁?即由谁来行使这种社会权力?国家权力由国家行使,私人权利由私人行使,社会权力应当由谁来行使呢?社会权力应当由第三种力量来行使,这就是现在世界上日益兴起的NGO非政府组织。

    社会和谐必须依靠大量的社会组织作为润滑剂,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社会组织作润滑剂,完全靠政府力量去解决所有的问题,那么政府往往与私权发生最直接的碰撞,这样是不可能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但是,目前我国社会团体的设立条件依然很严格,在设立社会组织方面比较敏感,因为社会组织搞的好可以是润滑剂,搞不好就可能变成了相反的力量。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我们国家要真正建立社会力量、发挥社会自治的功能,就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适度地放开社会组织设立的条件,否则难免产生一定的社会矛盾。(本文改编自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的演讲《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题目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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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新华 )

文章出处:中国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