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法规清理”课题组成员招募公告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税法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07-06-22 17:33:57         下一篇 上一篇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就现行85件财税行政规章进行清理。刘剑文教授将其中25件财政行政法规委托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税法研究中心,由熊伟老师负责招募组员,对比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废止、维持或修改的清理意见。具体事务的协调由王予民老师安排。

对本课题感兴趣且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人士,请与朱林同学联系。我们将根据报名者的兴趣和待清理对象,将课题组成员分成若干小组,并通过讨论的方式集思广益,既完成课题任务,又达到促进学习的目的。每一个参加课题的成员,将获得由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税法研究中心签发的证书,作为其参与课题工作的证明。

课题组成员的主要任务是:(1)对所承担的行政规章进行评价;(2)列举行政规章相关的法律链接(包括行政法规以及关联规章);(3)得出对该行政法规的总体意见:该法规是否有效、废止、失效或者应有修改的必要。作出判断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的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实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4)说明该法规有效、废止、失效或者应有修改的必要的具体理由。其中,对需要修改的法规还应当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修改的内容可以针对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

待清理的25件行政法规目录见附件,具体包括审计、口岸管理、关税行政、价格管理、食盐专卖、烟草专卖、粮食储备等。本次待清理的法规数量多,时间紧,所有工作必须在7月8日之前完成。愿意参与的人士请在6月24日之前报名。我们将于6月25日召开第一次课题组会议,交待工作任务,讨论工作方式以及具体分工。

朱林同学的联络方式是:15972172233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税法研究中心

2007年6月22日

 

附件:待清理的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3.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5.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

9.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10.外国人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13.盐业管理办法

14.食盐专营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6.中央储备粮食管理条例

17.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18.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21.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

22.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23.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海南省洋浦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25.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